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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繁峙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9-09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9号)文件精神,现将《繁峙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繁峙县公益性岗位报名表.docx

2.繁峙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docx

繁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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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9号),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全县社会事业、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谋划,总体把握,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岗位类型、资金使用、安置成效“四个精准”。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效率和公平,根据工作需求和群众期盼,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素质要求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志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

1、户籍要求:需为本县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

2、安置对象: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1)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5)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正在接受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有参加邪教组织或非法活动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6)曾经从事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

(7)缴纳企业社会保险的人员;

(8)注册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

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采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县人社局审核认定的方式确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各用人单位按照《繁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公益性岗位需求进行摸底的通知》,将岗位需求计划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2、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用人单位按照《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择优聘用。

3、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后,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存档。

4、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由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和人社部门签订《繁峙县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监督管理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县人社局和各用人单位按照《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共同管理。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一)监管机制

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由用人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二)退出机制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库、公益性岗位库和报名审核等相关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常态化坚持,根据日常需求,确保需开设的岗位及时开设、需安置的人员及时安置、需退出的人员及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按规定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4、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出规定期限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之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人员待遇

(一)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人员,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用人单位可依据岗位实际情况做相应补贴。

(二)补贴期限。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畅通、整体联动、配合高效。

(二)严格审核把关。此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接受县纪委监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从严监督考核。加强对相关部门单位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督导考核,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岗位人员的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用人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及相关资料汇总并加盖公章于9月15日前报送至繁峙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侯晓燕  白健璐

咨询电话:0350-5528939

来源:http://www.fanshi.gov.cn/zwyw/tzgg/202309/t20230908_3906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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